今天看書時,看到孟子所提的四端,乃是對性善理論的論證(勞思光的中國哲學史)。大體上來說,孟子的意思是,人在行動時會動「應該要」的念頭,這念頭與利害關係無涉(孟子應該是將利害與應然對舉),也就是說,人的行動並不是全基於利益,故人是有價值自覺的。有價值自覺,才能決定、定義應然的範疇和內容。
但這會有個問題,就是這些「應不應該」的念頭,是人真的本而有之,還是其實是「偽」的結果?也就是說,到底是:一、先有應然之心,然後在社會間成為共識(在這個系統下即禮,儀文牽涉到文化習俗故在此不談),然後人既遵循理,同時心中也仍有應然之心;還是,二、人因為社會原因產生了共識(譬如說,霍布斯提出的社會契約理論),而人生活在共識中,便將這些共識誤以為是應然?孟子似乎沒有談到這個問題。
不過首先霍布斯的說法是不能成立的,或者說只是在解釋專制是合理產生的而不是在解釋道德。因為基於自身利害關係產生的共識,是不會產生出利害關係以外的道德的。如果人打從一開始就是自私的(霍布斯的說法是,人自愛,為了保護自己而產生不傷害別人的共識,因為人想要或好的生活。而韓非子則認為,人在基本上是怕死、也是趨吉畏凶的),那無論人們如何去培養共識,都不會產生出「為了救人而自我犧牲」的共識。簡單說起來,為了貫徹信念而犧牲,或是為了他人犧牲奉獻不求回報的道德感,是不可能「基於利害關係」而產生。因此,孟子說有個跟利害關係無關的應然意志,是更合理的。
那麼,會不會是「偽」呢?像荀子說的,禮是化性起偽的結果。但是,荀子無法解釋第一批聖人如何產生的,雖然是要化性起偽,但既本無此偽,那要如何起之?就歷史而言,向上追溯必有其終點,但荀子卻沒有提供這個起點。如果承認先王所製就是善,那光要是產生這個善,不就意謂著性善的可能性?而如果只是先王制定才是偶爾定義出善的範疇,那表示這個禮教中沒有價值判斷,這樣的話,也就沒有所謂的惡可言,因為無法依其判斷出何為惡,人的生活只是對前人言語的墨守成規,而沒有任何的價值判斷。
但是,我有個疑問,那就是,如果說人真的是基於自私才產生出道德,難道真的不會發生什麼意外,使得「自我犧牲」這一類的信條產生嗎?如果這是不可能的,一但我們接受了「X的發展X1不可能超出X的起因X0所定義的範疇」,那其實就表示,我們的歷史,包括道德、價值觀、文化,全部都是毫無扭曲的。這邊所說的毫無扭曲,指的不是歷史上沒有讓人覺得作噁、覺得心理變態、扭曲的行為或價值觀,而是即使那些行為和價值觀在我們看起來是多麼異常,都被包含在人的可能之中,全都是「自然」的。
舉個可能會讓衛道份子抗議的例子,不過我必須先聲明,我自己並不覺得這個例子的內容是扭曲、不正常的,只是如果肯定上面的說法,那衛道人士也許需要對此提出辯駁。這個例子就是:因為社會上有同性戀,所以同性戀是符合人的可能的,因此,同性戀並不會不自然。
也就是說,同性戀不是偶爾產生的異端,在自然界中也是完全合法的,因為一定有自然產生的同性戀,才有可能產生同性戀這種潮流(在此,不討論同性戀是否天生,因為有些衛道人士認為同性戀是可以在後天教育中形成的,這也是他們反對同性戀電影熱潮的原因)。但既然有自然產生的同性戀,不就表示同性戀並不是歷史或自然中的扭曲、偶然、特例嗎?
但即使我這樣說,其實我也是懷疑的。歷史中,真的沒有偶然產生的特例,左右著歷史的進展嗎?如果有的話,也許就能擊破「X的發展X1不可能超出X的起因X0所定義的範疇」這個命題,如此一來,霍布斯一流的理論就得到了一線生機。
這樣說好像我並不是個性善論者,但事實上我是。不過,我卻很想要知道有沒有這樣的反例,如果有的話,也許我可以對性善理論作更進一步的深思。所以,有人可以想到這樣的例子,並駁倒「X的發展X1不可能超出X的起因X0所定義的範疇」這個命題嗎?
喔,對了,先說明一下。也許有人會舉,如果上述命題為真,就不會有道德的反動。譬如說,一開始認為裹小腳或纏腰是好的,或是三從四德是好的,但後來新的道德卻反對它,推翻了它。但其實並非如此。第一,X0真的不可能包含了正反兩面的結論?以霍布斯的理論來說,X0是自愛,卻產生了掠奪他人和害怕被掠奪的兩種X1,雖然結果是害怕被掠奪略勝一籌,但掠奪的情況還是存在,無論是何者都沒有超過X0定義的範疇。
第二,像是裹小腳、三從四德這一類的「道德」,和後來反對之的「道德」,真的是一樣的?如果假設應然意識是不存在的,那前者就是社會上的強者依己意規定的共識,而後來的反對,則應該是後起的強者,或是強弱之勢稍微平衡所得的結論(在此不討論應然意識之覺醒,因為暫時假設其不存在)。那麼,其實這根本就不是X1超出了X0定義的範疇,而是Y1超出了X0定義的範疇,因為這個產生「道德」的團體,顯然不會是同一群強者。社會是一個複雜的機制,所以討論這個問題必須詳細地區分「起因──結果」系統的區別,確定是在同一系統內,而不是系統混雜,直接將整個社會文化視為一個系統。
因此,或許真的有反例存在,但像上面這樣的例子,是不足以作為反例的。那麼,有這樣的反例嗎?有的話,希望能跟我討論討論。
補充:
其實仔細想想就會發現,如果我們容許了「原因→結果」系統的混淆所造成的乍看之下顛覆了原因所定義的範疇的結果,那麼,其實性惡理論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取得了生存空間。因為他們可以說,會產生那種自我犧牲的道德,就是「原因→結果」系統混淆造成的。道德還是源於人的自私,只是其他系統造成的結果混淆了進來而已。
但真的是這樣嗎?
在前一篇的例子中,這個關於新道德打敗舊道德的情況中,有說明新道德是在何種情況下產生的(Y0轉強勢),也就是說,這個混淆不能被無限上綱。因此,認為道德來自自私的利害關係(不是自我主義,自我主義比較感性取向而非利害取向)的人,必須要提出來是哪一個系統產生了自我犧牲的道德才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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